金葡菌败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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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3 23:31:00

消/费/者/权/益/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过去的一年

吴江区市场监管部门

查处了

哪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遭遇了哪些烦心事?

今天就是第39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警示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区消保委联合发布

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行*执法篇

案例一某公司“限时促销”遥遥无期★案情

年11月4日,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称某公司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的宣传网页上针对某产品使用了“限时促销”的宣传用语,但当事人在年9月将该产品上架以来,价格没有变动过,“限时促销”也未明确标注时间限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元,上缴国库。

★提示

“限时促销”是指商家在特定的时间内提供产品优惠销售,以达到吸引顾客的目的。本案中当事人使用“限时促销”的宣传用语,只是为了吸引顾客的目的,但“限时促销”既没有具体时间限制,也没有标注原价或者标明优惠措施的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已于年12月1日实施,明确规定“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加强对价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案例二某饭店对商品来源作虚假宣传★案情

年12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七都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饭店河鲜区鱼缸上4个价格标签分别标注了“野生白条”、“甲鱼(半野生)”、“汪丁(野生)”、“扁鱼(太湖)”字样。经查,当事人上述水产品来源于本地养殖户,并非野生产品。当事人对商品来源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元罚款。

★提示

年7月《关于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货物的通告》发布,长江流域(我区含太湖、长漾湖)已实行禁捕退捕措施,部分饭店仍将养殖水产品标注为“野生”、“太湖”等字样,商品的来源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形成了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案例三某药店赠品医疗器械过期★案情

年7月31日,区市场监管局平望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药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店发现半箱共计支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已过有效期。因涉嫌经营过期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药店购进的上述采血针,因价格低廉,在销售血糖试纸时将其作为搭配品免费赠送给消费者。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的采血针、罚款人民币2万元行*处罚。

★提示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一次性末梢采血针因价格低廉,常搭配血糖试纸销售给顾客,药店经营者不能因此疏于管理,致使过期商品流入市场,消费者也应对赠品在获取时查验其有效期,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某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情

年4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震泽分局接到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维权人员举报,称某批发市场内有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太太乐调味产品。调味产品作为群众生活必备品,考虑到假冒产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危害较大,分局执法人员迅速出动,锁定了正在销售假冒太太乐产品的商户,彻查其经营店面与仓库,当场开具责令整改书并扣押侵权的假冒太太乐调味料。经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违法商家处以罚款1万元行*处罚,并没收涉案产品进行销毁。

★提示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假冒产品的存在与流通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意查看商品外包装,印刷是否清晰,色调是否纯正。对存疑商品,可以登陆相关*府网站、企业门户网站查询。二是要从正规渠道、规范门店购买商品,对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商品要格外提高警惕。三是在购买商品时应索取票据,留下消费凭证。发现可疑商品后,可将相关的物证,如发票、收据、商品内外包装等,送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某药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情

年6月30日,区市场监管局松陵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在对某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发放的会员卡上包含“本店保留会员卡的发放、使用等各项权利,并享有最终解释权。”之条款。经查,该药店曾免费为消费者办理实体会员卡,但目前已启用电子会员系统,不再发放实体会员卡。经责令改正,该药店已张贴公告召回已发放的实体会员卡并将对其作销毁处理。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作出罚款元的行*处罚。

★提示

商家在促销中提出种种诱人的、似是而非的优惠条件,当消费者冲着这些条件跌入消费陷阱后,商家往往会仗着隐匿其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免除其法律责任的行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权、求偿权。由此可见,促销承诺与“最终解释权”一起推出,潜藏着商家失信违约的风险。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要运用法律武器主动维权、勇于维权、善于维权,发挥消费者自身的监督作用,积极举报合同违法行为,使“霸王条款”无处藏身、有必改正。

消费维权篇

案例六“开盖有奖”一阵惊喜商家:活动已提前结束!★案情

年4月16日,市民曹先生向区消保委反映,他在某酒业商行购买某品牌ML白酒1瓶,回家打开瓶盖发现自己中奖了,瓶盖上清楚写着“3个瓶盖兑换1瓶ML,兑换截止日期:年4月30日”字样。拿着中奖字样的瓶盖,加上2个之前喝完的酒瓶瓶盖,曹先生第二天前往酒行兑换。但酒行表示奖品已经提前兑换完了,活动已提前结束。曹先生表示不理解,酒行单方面提前终止兑奖,岂不是在忽悠消费者吗?

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酒行负责人,告知其欺骗误导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既然举办有奖销售,就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坚持不予兑奖,则会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处罚,为了蝇头小利而失去诚信,实在是得不偿失,建议立即兑现承诺。经批评教育,该负责人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表示将向厂方再进一批ML规格的白酒,确保在4月底前中奖消费者都能兑奖,曹先生可以在三天后到店兑换奖品。消保委将此结果反馈曹先生,曹先生表示满意。

★提示

近几年,线下集满XX送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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