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白癜风换肤计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9152593046974628&wfr=spider&for=pc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策要求,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特殊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确定病种,定额费用原则;
(二)坚持部门联动,合理保障原则;
(三)坚持定点救治,确保质量原则。
第三条列入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的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非淋巴细胞白血病)、重型精神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肺结核(活动性肺结核和耐药肺结核)。
第二章报销管理
第四条报销办法:
(一)终末期肾病
1、医疗机构:终末期肾病透析,由具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条件和技术能力的市医院承担。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2、报销标准:
(1)限额报销:终末期肾医院治疗每月自付元,医院每月自付元,血液透析每周每人3次,腹膜透析每日透析液4袋,每月限额付费标准为元(不含自付部分),未达到元的按照实际次数进行报销。医疗费用的限额标准内医保报销80%,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进行医疗救助20%。超医院承担;
(2)对不按限额报销方式治疗的,其费用按75%进行报销。
上述两种报销方式中,参保患者每年只能选定一种方式进行治疗。如中途自行更换治疗报销方式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患者中途转院的,在转院当月,医院或科室对患者实际发生医药费用按肾透析限额报销*策进行报销,医院或科室对当月发生医药费用按医保住院*策进行报销,次月仍按照限额报销*策进行报销。
(二)布鲁氏杆菌病
1、医疗机构:由具备诊断和治疗能力的市医院承担。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2、报销范围:布鲁氏杆菌病急性期和慢性期住院治疗费用;
3、报销标准:医保承担医疗总费用的85%,医疗救助5%,剩余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救治范围:0—14岁儿童
2、病种范围:
(1)儿童单纯性先心病(手术):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2)儿童复杂性先心病(手术):并发两种或两种以上儿童单纯性先心病、法洛氏四联症。
3、报销标准:患儿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扣除起付线后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属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四)儿童白血病
1、救治范围:0-14岁参保儿童。
2、救治病种: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非淋巴细胞白血病。
3、报销标准:医院按照《临床路径》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由医保基金承担总费用的80%,个人自付部分属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8万元,中危12万元,高危15万元,急性非淋巴细胞白血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8万元。
患儿因初治诱导缓解治疗未达完全缓解,或由于严重感染、严重出血、严重败血症等原因退出临床路径后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定额支付及补助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报销医药费用。
(五)重型精神病
1、医疗机构:医院;
2、救治范围:患重型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
3、病种范围: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
4、报销标准:重型精神病报销采取床日费用付费方式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按床日付费标准和患者住院天数累计计算住院医药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80%,个人自付部分属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床日付费标准如下:
(六)苯丙酮尿症
1、报销范围:0—14岁患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儿童合规医药费用(包括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特殊食品、治疗专用药品、检查费用),保障范围包括治疗苯丙酮尿症必需的特殊食品(不含有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专用药品(盐酸沙丙蝶呤片、L-多巴、5-羟色胺等)以及血苯丙氨酸检测等费用,纳入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特殊食品列为医用耗材;
2、报销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上述医药费用的80%,个人自付部分属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负担按照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每例患者报销费用最高限价00元,没有达到最高限价的按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结算。
(七)儿童尿道下裂
1、报销范围:0—14岁患儿住院手术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2、报销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合规医药费用的80%,每例患者报销费用最高限价00元,没有达到最高限价的按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结算。
(八)肺结核(活动性肺结核和耐药肺结核)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市传染病院
2、病种范围:活动性肺结核和耐药肺结核,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按单病种进行付费及报销。
3、报销标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在疗程的第一个月,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用最高限价元/人,1个月后转为门诊治疗,其医药费用最高限价为每年初治元/人,复治元/人。耐药肺结核患者住院时间不超过2个月,医药费用最高限价元。2个月后转为门诊治疗,其医药费用最高限价为每月0元/人。限价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超出限价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非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结核病患者不予报销。
第五条特殊疾病的报销费用计入参保人员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患者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负担部分可按照医疗救助标准申请。
第六条申报程序
符合报销范围的参保人员,医院领取并填写《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救治申请表》,登记表一式四份,患者持具备诊断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检查报告,到市级或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批准录入报销系统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患者不医院治疗或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均不列入付费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主要费用已由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的患者,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偿*策,剩余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掌握入、出院指征,确保医疗质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对拒收、推诿救治疾病患者,将救治疾病范围之外的病种(或治疗方法)篡改为救治疾病范围内病种(或治疗方法),将特殊疾病限额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通过外购处方、分解住院、分解支付、院外检查治疗等方式排除在外的,或通过使用劣质材料、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等方式降低医疗质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策按新*策执行。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白书
一、筹资标准
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元/人。
二、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预缴费制度,年参保时间为年9月1日—年2月28日。各旗县区于年12月25日前完成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登记、信息录入工作,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缴费参保的,可延长至年2月28日。年3月1日,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录入截止,参保系统关闭,在此期间未缴费登记的居民,视为放弃年参保资格。
三、参保方式
按照自治区*府关于社会保险费职责划转工作部署的要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由税务机关按职责办理。
四、补偿*策
全市执行统一的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门诊小手术)+住院统筹(含特殊疾病)+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的补偿*策。
(一)门诊补偿*策
1.普通门诊补偿。参保人在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嘎查村卫生室门诊就诊的门诊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起付线为50元,年度封顶线元/人。门诊使用蒙中医药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门诊慢性病补偿*策。特殊慢性病患者按照《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慢性病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补偿。签约管理的慢性病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3.门诊小手术补偿*策。参保人员门诊小型手术费用,起付线元,报销比例70%,封顶1元。
(二)住院补偿*策
1.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
2.新生儿、学龄前儿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住院起付线在上表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封顶线同上表。
3.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参保人在市域内定点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诊,较其他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降低40%,各类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蒙医药报销比例提高15%,以上各项累加补偿比例不得高于90%。
4.参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残疾人(指伤残等级鉴定为一、二级)凭民*、残联等部门颁发证件,实行零起付线住院补偿。
5.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巴彦淖尔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前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即视同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当年参保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缴费参保。
6.参保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孕产妇正常分娩、难产、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正常住院比例报销,报销最高限额正常分娩元,难产0元,剖宫产4元。
7.对符合居民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理赔的患者在市内报销实行“一站式结算”,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参保患者,在县域内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
8.参保人同一年度内在市、旗县区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线降低元;医联体(医共体)内,医院医院,医院取消住院起付线;年起付线累计达到元,不设起付线。
9.目录内进口、合资医用材料纳入可报费用的报销比例为50%,国产报销比例为70%,实行限价管理,目录外的不予报销。
从年1月1日起执行。
乌拉特中旗医疗保障局宣咨询
巴彦淖尔市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简化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流程,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根据巴彦淖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异地就医备案程序
(一)异地长期打工或居住(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填写《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即可在窗口办理备案;
(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社保卡原件、填写《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即可在窗口办理备案;
(三)转诊的参保人员:参保患者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材料,二代社保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填写《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即可办理备案;
(四)参保人员因病情急、危、重症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在市外住院治疗的,其委托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就医备案或电话备案登记;
(五)长期连续放、化疗的恶性肿瘤患者,在市外同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每年办理一次转院登记备案手续即可。
二、异地就医报销原则
(一)转医院应为跨省或自医院,已办理备案的异地长期打工或居医院应为跨医院;
(二)急、危、重症或急救患者市医院,报销时需提供急、危、重症证明和本次住院的合规医疗票据。
三、异地就医报销*策
(一)符合以上异地就医备案程序和原则的参保人,其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市外转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二)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40%后按照市外转诊*策进行报销;
(三)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城镇职工参保患者,所发生的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20%后按照市外转诊*策进行报销;
(四)非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和不合规医疗票据不予报销。
四、异地就医报销程序
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患者,在就医地医疗机构现场直报,未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城乡居民转外参保患者在出院后12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城镇职工在出院后12个月内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过期不予办理。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社会保障卡或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合规住院发票的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含项目名称、剂型、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
(五)《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转诊时的病情诊断材料等。
五、实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策按新*策执行。
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标准
备注:所有慢性病患者的辅助用药、营养用药和检查费用等均不在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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