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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开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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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已于10月1日正式启动了!

广大西港镇的父老乡亲们记得及时缴费哦!

我们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策吧!

参保对象


  具有本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本乡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流动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等。大学生、在役*人、异地参保等本乡城乡户籍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不需在本地参保。

个人缴费标准

对于首次参保或连续参保缴费人员

年度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暂按年标准执行为元

年已按元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差额30元部分,在缴纳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时一并补缴,故年合计缴费元。

待遇保障

一、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统筹


  自年开始,城乡居民取消个人账户,实行乡、村两级门诊统筹报销。参保人员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医保*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65%的比例报销。医院门诊中医药治疗,医保*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40%比例报销。对采取药物治疗的轻度高血压、轻度糖尿病的患者,在县级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县级妇幼保健院等)门诊购买治疗该疾病的*策范围内药品费按5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额度分别为轻度高血压为元、轻度糖尿病元。

2、门诊特殊慢性病


  将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8种疾病确定为Ⅰ类慢性病,将精神病、变应性亚败血症、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心肌病、慢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肝硬化、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癫痫、重症肌无力、血吸虫病、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系统性硬皮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克罗恩氏病、儿童脑瘫、儿童自闭症等25种疾病确定为Ⅱ类慢性病。参保人员经批准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后,治疗该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标准报销,Ⅰ类慢性病报销金额计入基本医保年度报销限额10万元内,Ⅱ类慢性病年度最高报销0元。

住院医疗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10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报销25万元,合计可报销3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策如下:

统筹

区域

医疗机构级别

基本医疗保险

起付线(每次)

*策规定报销比

九江

市内

一级医疗机构

90%

二级医疗机构

80%

三级医疗机构

60%

九江

市外

经批准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50%

未经批准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

40%

参保患者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累计*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超过1.34万元的,超过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报销比例为60%。城乡贫困人员(包括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缴费期限

年10月1日至年3月31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在两年内,逐步调整过渡到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征缴。征期变化不减损参保人员相关待遇。

缴费渠道

方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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